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2008年1月1日00时00分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00分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法扣留了一批非机动车、摩托车和非法拼(组)装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逾期仍未来接受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给予公告。请非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滕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注:目前,上述车辆暂存于枣庄市再生资源旧车拆解行业协会院内(市中区龙山路77号)。
特此公告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