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遗产管理人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目的是解决遗产分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继承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随着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量的逐年增多,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提供了新的方向。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过程中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工作流程、登记时限、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进行了明确。
过去,继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需要全部有继承权的亲属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法定继承要件,其中由于部分继承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异地生活,或因专业知识和遗产管理能力缺乏,历史资料取证困难等原因,会造成不动产继承登记“办证难”问题,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如今,通过引入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进一步优化了非公证继承登记服务,有效减轻了继承人的负担,减少了跑腿次数,破解了不动产继承业务办理难题,保护了遗产的安全和完整性、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实现为民、利民、便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